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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

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小麦、玉米、大米、高粱、马铃薯、甘薯、和木薯淀粉(不包括零售分装的食用淀粉)。
1 包装
1.1 供食用的淀粉产品,应以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白细布(棉或化纤)、纸、聚乙烯复合膜、塑料编织袋、瓦楞纸箱(限外包装使用)。
1.2 食用淀粉所用包装见下表(供出口的淀粉包装可根据外贸需要另订):
序 号容 量 净 重
kg包装规格(长×宽)cm包装所用材料
1大


袋50.0091×70±1  一层以上白细布或四层以上80 g牛皮纸。聚乙烯复合膜袋(内衬)及塑料编织袋(外包)
225.0087×48±1
3(20.00)87×40  一层以上白细布
4小


袋1.0030×20  一层以上纸(强度相当于50 g牛皮纸)或厚度 0.06~0.12 mm食用聚乙烯复合薄膜
50.5022×17
60.2517×15
   注:20.00 kg系列应逐步过渡至25.00 kg系列。
1.3 小包装出厂,应按大包装50.00 kg、25.00 kg容量系列,外用瓦楞纸箱包装。纸箱规格及材料由生产厂自订。
1.4 包装材料必须具备下列质量要求:
1.4.1 清洁干净──未被食用淀粉以外的其他物品所沾污,无异味,符合食品卫生条件。
1.4.2 完整坚固──袋口缝制均匀,粘合严密,材质和缝迹应能耐受装卸、运输和贮存,不破漏。
2 标志
2.1 食用淀粉包装的外表面,必须具备明显标志,以显示包装内容物质。
2.2 包装上标志,应鲜明清晰,在未装入淀粉前制好,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(供出口标志另有规定者除外):
2.2.1 生产厂名;
2.2.2 产品名称;
2.2.3 净重(kg);
2.2.4 商标;
2.2.5 禁用钩扎,防湿防潮。
   注:1.00 kg以下系列小包装以加印:产品标准号、等级。
2.3 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证。合格证需符合以下要求:
2.3.1 合格证用厚质纸印刷,内容应包括:产品标准号、等级、生产批号、生产日期等。
2.3.2 合格证用于大包装,每袋一张,缝在袋口上;小包装批量出厂,每箱一张,放在外包装纸箱内。
3 运输
3.1 食用淀粉可用各类运载工具运输,但对放置淀粉的车厢、船仓或机仓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3.1.1 干燥,并备有防雨、防水、防潮湿设施;
3.1.2 清洁、无毒、无异常气味、无其他污染。
3.2 食用淀粉在运输过程中,应注意下列事项:
3.2.1 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装;
3.2.2 严禁雨、水及其他污质沾污包装;
3.2.3 装卸时禁止直接钩扎包装,雨、雪天禁止露天操作。
4 贮存
4.1 食用淀粉不论临时(如运输中途在车站、码头)或长期贮存,禁止在露天堆放。
4.2 贮存食用淀粉的室内仓库,应具备下列条件:
4.2.1 地面应高出四周地面在10 cm以上,屋顶无渗漏;
4.2.2 库内应能保持空气干燥,通风条件良好,地面平整,具有防潮设施;
4.2.3 库内温度保持在32℃以下。如因气候影响室温上升达32℃以上时,必须采取降温措施;
4.2.4 应清洁、无毒、无异常气味,无其他污染及虫害鼠患。
4.3 食用淀粉不得与有毒、有污染、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合放在同一仓库(室)内。
4.4 淀粉在库内堆放应达到下列要求:
4.4.1 食用淀粉贮存堆放在半个月以上,应用离地面10 cm以上的木制垫仓板铺垫地面;
4.4.2 淀粉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.5 m,堆垛应离四周墙壁50 cm以上;堆垛与堆垛之间,应保留50 cm通道。
   注:食用淀粉成品在生产厂内必须使用立筒仓贮存时,除仓库建筑必须具备4.2的条件外,对淀粉应采取相应保质措施,确保产品出厂时,淀粉质量符合技术指标要求。
4.5 食用淀粉在贮存期内,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感官检查,如有异常,必须进行理化检测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
4.6 食用淀粉贮存期不得超过二年。超过贮存期应重新进行全面理化检查,不合格不得食用。
   附加说明: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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